发布时间:2020-02-25来源:中汽协会会员服务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汽车工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引导汽车制造、零部件生产及汽车试验场产业集群快速发展,提升产业集群及企业的生产和管理水平,鼓励做强做大。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全国汽车制造、零部件、汽车试验场产业聚集区,设立汽车制造、零部件制造及汽车试验场基地和以生产特点较为突出的汽车及零部件产品为主的制造基地(以下简称特色基地),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以汽车制造、零部件制造、汽车试验场企业集聚为主要特征,并以集聚区域为载体。其主导产品和规模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在产品自主创新、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走在行业前列。
第三条 基地申报本着自愿原则,并愿意接受和遵守管理办法之规定。
第四条 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基地内企业须具备相关生产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章 基地设立范围和命名
第五条 基地设立范围指:汽车制造、零部件制造、汽车试验场企业集聚区域,且是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域。
第六条 在汽车制造、零部件制造、汽车试验场企业集聚区域、且是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域所设立的基地,命名为:中国汽车制造基地和特色基地(产品特色名称如:客车、载货汽车等)、中国汽车零部件制造基地和(特色)零部件制造基地、中国汽车(特色)试验场基地等,包括:
(一)中国汽车制造基地;
(二)中国(特色)汽车制造基地;
(三)中国汽车零部件制造基地;
(四)中国汽车(特色)零部件制造基地;
(五)中国(特色)汽车试验场基地。
第三章 基地设立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 中国汽车制造基地及特色汽车制造基地
1.汽车制造基地,“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汽车整车制造企业不低于2家,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不低于30家。年产值须达到350亿元(含整车及零部件企业)以上;特色汽车制造基地,“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汽车整车制造企业不低于2家,年产值须达到150亿元(含)以上。
2.基地内汽车生产企业用于研发投入应占年销售总额3%以上。
3.基地内汽车生产企业须100%取得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4.特色汽车制造基地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不低于15%,或占全国出口产值10%以上。
5.基地内汽车生产企业应具有完善的产品研发及验证、检测体系,并建立完善的产品服务体系。
6.汽车制造基地内汽车生产企业须是协会会员;特色汽车制造基地生产企业至少30%是协会会员,并有协会会员发展计划。
(二) 中国汽车零部件制造基地及特色零部件制造基地
1.汽车零部件制造基地(以下简称零部件基地)内从事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80家(含)以上,特色零部件基地30家(含)以上。
2.除整车(含汽车、摩托车)企业以外,零部件基地年产值70亿元(含)以上,且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的零部件企业不低于企业总数的60%。
3.除整车(含汽车、摩托车)企业以外,特色零部件基地年产值30亿元(含)以上,且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的零部件企业不低于企业总数的 50%。
4.零部件基地内用于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总额3%(含)以上企业不低于企业总数的20%,特色零部件基地不低于10%。
5.零部件基地内产值2000万以上企业80%(含)以上、特色零部件基地内产值2000万以上企业60%(含)以上应取得第三方质量体系认证。
6.零部件基地内产值2000万以上企业30%(含)以上、特色基地内产值2000万以上企业20%(含)以上取得第三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7.零部件基地内有20%以上企业为整车配套(OEM)。
8.特色零部件基地内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不低于50%或占全国出口产值30%以上。
9.基地内已经拥有服务和研发机构或已有服务和研发机构的规划。
10.地方政府有支持基地建设的政策和发展规划。
11.零部件基地内企业至少20%,特色零部件基地内企业至少10%须是中汽协会会员或有会员发展计划。
(三) 中国(特色)汽车试验场基地
1.汽车试验场基地,基地内汽车试验场不低于5家,年销售额须达到1.5亿元以上,试车市场占有量要达到20%以上。
2.基地内汽车试验场用于固定资产投入总金额应在5亿元以上。
4.基地内必须具有完整的汽车标准试验场设施、各有关项目的试验能力(含天气条件)、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体系。
5.须建立健全试验管理体系,并取得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相关管理体系认证。
6.汽车试验场基地须是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会员。
(四) 地方政府
1.地方政府(县市以上)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对基地实施管理和督导,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基地的日常业务和管理工作,并指定一名基地工作联络人员与协会、基地企业保持经常性联系。
2.基地管理机构名称统一为:中国×××制造基地管理办公室或中国×××汽车试验场基地管理办公室。
3.地方政府应有支持基地建设的具体政策和发展规划。
4.基地内已经拥有公共的服务、研发和检测平台或已有其规划。
第四章 基地评定程序
第八条 基地申报程序
(一) 申报地政府向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提出设立基地申请。
(二) 申报地政府报送有关申请材料(详见附件)。
(三) 协会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地区上报材料进行初审,不合格的将说明原因反馈至申报地政府。
(四) 组成评审专家组。专家组由生产管理、行业规划、财务管理、信息统计等有关方面专家组成。
(五) 专家组对初审合格申请地区进行实地考核、现场评审,形成评审报告,提交协会领导审批。
(六) 现场评审分为三类:总平均80分(含)以上良好;70分(含)以上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七) 对审核合格地区进行批复、公布和授牌。
(八) 授牌基地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内接受协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章 基地管理机构
第九条 基地管理机构
(一)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为基地管理机构。
(二) 协会秘书处会员服务部负责受理基地的申请、组织考核、报批及复审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 基地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协会职责
(一) 协会对已设立基地按协会分支机构进行管理并享受同等服务,并对基地工作给予指导。
(二) 协会会员服务部负责对有关基地的联络沟通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协会其他部门负责联系具体业务工作。
(三) 协会适时向基地传递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行业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意见和诉求,引导基地企业健康发展。
(四) 协会协助基地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其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建议,并对规划落实、年度计划的实施提供必要帮助。
(五) 协会根据基地发展和需求,适时提供专家咨询、培训、专题研讨,开展国内外有关业务交流、基地间交流等活动。
(六)基地内企业出现假冒伪劣投诉,环保、知识产权纠纷,重大安全事故、事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或造成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后,协会可随时做出限期整改或取消基地资格的决定。
(七) 协会对于未按要求上报年度总结、基地信息、行业信息统计资料,以及无故不参加和配合协会活动和工作的基地,将视情节对其提出改进意见、整改要求,直至取消基地资格。
第十一条 基地职责
(一) 基地组织以基地名义开展的各项重要活动应事先通知协会。
(二) 基地需按协会要求将年度总结、基地信息和行业信息统计资料上报协会。
(三) 基地应完善其内部配套服务体系建设(如研发、科技、物流、检测和信息平台),并进行有效的综合性服务与管理。
(四) 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建立产业预警体系,维护产业安全。
(五) 制定并完善基地发展规划,指导和协助企业落实发展规划。同时,制定并实施基地年度工作计划。
(六) 协助企业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和有效运行。
(七) 促进企业建立创新机制,鼓励开发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培育产品品牌,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
(八) 加强市场调查与研究,协助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九) 积极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资本结构的调整,促进产业基地可持续发展。
(十) 基地设立后,及时向协会一次性缴纳基地服务费,汽车整车基地20万元,零部件基地15万元,汽车试验场基地15万元;复审时一次性缴纳服务费,汽车基地15万元,零部件基地10万元,汽车试验场基地10万元。
(十一) 协助中汽协会发展协会会员,积极参与和配合协会开展的各项基地活动。
第十二条 牌匾(证书)的制作及使用规定
(一) 基地标牌由协会按统一标准和尺寸制作,其它单位制作无效。
(二) 基地设立和复审通过,须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出具的正式文件和牌匾,并在协会基地网站发布方能生效。
(三) 协会授予基地的牌匾是协会对基地的认可,应悬挂于基地管理机构较为明显位置并妥善保管。
(四) 牌匾可用于基地各种宣传活动,但不得转借。
(五) 对取消资格的基地,牌匾自动作废,并在协会基地网站发布。
第十三条 基地复审
(一) 基地每三年进行复审。
(二) 基地在有效期到期前2个月提出复审申请,由负责基地管理的机构按要求向协会提供所需申报材料。
(三) 协会在接到基地复审材料后,组织专家组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考察,并提出复审报告,报协会审批。协会可做出复审通过、限期整改或取消资格的书面决定。
(四) 无特殊原因基地到达有效期不提出复审,且到期之日起6个月内未完成复审程序,将视为自动放弃,协会将取消其基地资格。
(五) 取消资格的基地,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六) 对复审通过或取消资格的基地,将统一在协会基地网站发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中国汽车工业协会2019年12月9日八届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生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