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9-02 来源:中国汽车报网
8月27日,特斯拉在美国公布了最新申请的“并行处理系统运行重新加载”的专利,该专利可以有效地消除特斯拉自动驾驶系统Autopilot或全自动驾驶套件(FSD)可能出现的硬件故障。而在不久之前,美国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才宣布开启了针对特斯拉自动驾驶系统Autopilot的调查。
近来,随着自动驾驶相关事故的发生,规范自动驾驶的呼声再度高涨。那么在国际性组织及欧美亚的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又是如何规范自动驾驶的呢?
联合国:推动技术标准制定
在联合国层面,除了已有的《ALKS车道自动保持系统条例》技术法规外,《维也纳公约(道路交通)》也是联合国在自动驾驶领域出台的主要规范。
《维也纳公约(道路交通)》中有关自动驾驶汽车内容的修正案,于2016年3月23日正式生效。该修正案中,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根据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等国政府的提议,对第8条第5段进行了补充,主要内容为,在符合联合国车辆管理条例或者符合自动驾驶的情况下,自动驾驶技术可以被应用到交通运输之中。
这一规则制定相当于承认了自动驾驶的合法身份,此次修订也为先进自动驾驶辅助系统及自动驾驶技术的应用消除了法规障碍。该公约签约国目前涵盖了大部分欧美洲国家。
此外,在联合国层面,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WP.29成立了自动驾驶汽车工作组(GRVA),该工作组正在进行自动驾驶相关安全法规的制定。在GRVA子工作组VMAD自动驾驶安全验证方法中,形成了以道路测试、场地测试、仿真测试、审核与验证、交通场景等为支撑的“多支柱验证方法”,仿真及虚拟测试逐渐成为被国际认可的自动驾驶功能验证中必不可少的一环。2020年中国作为联合主席成员国,参与起草GRVA子工作组FRAV《自动驾驶车辆的通用功能性要求》草案,此草案从系统安全、设计运行域、故障保护响应、目标事件检测和响应、人机交互界面及操作员信息等方面提出了对自动驾驶功能安全的要求。
2020年6月,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WP.29通过了世界上首个针对Level 3 级自动驾驶车辆有约束力的法规——UN ALKS,此条款从2021年1月正式开始生效。此条款规定了自动驾驶车辆开启自动车道保持功能的具体需求、移交条件及干预条件,其中重点约束了车载显示器、人机交互条件、与驾驶员车辆控制权移交、驾驶员没有做出正确判断后的系统退出机制等。牵头此草案的国家为日本和德国,通过此条款后,日本、法国、荷兰以及加拿大等国已经确立了此草案与当地法规的生效关系,英国同样承诺在预设的300英里公开测试道路上及相关区域进行相应测试。
美国:国家与地方分别立法
美国发展智能网联汽车拥有雄厚的产业优势,参与自动驾驶研发的企业涵盖芯片技术、算法开发、系统集成、电信运营、仿真测试、电子设备、整车制造及信息服务等多个领域,且全部为本土及国际高精尖企业及研究机构。此外,美国与日本企业组建跨国、跨行业联盟,发挥各自优势并分担研发成本。
在国家层面,美国已针对自动驾驶出台了相关法律。2016年9月20日,美国交通运输部颁布了《联邦自动驾驶汽车政策指南》,首次将自动驾驶汽车安全监管纳入联邦法律框架内。该政策强调安全性为第一准则,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设计和研发提出了15项安全规范,包括自动驾驶系统如何检测障碍物、如何将道路信息展示给驾驶人等。
2017年7月27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自动驾驶法案》,首次对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测试和发布进行管理。
2020年初,美国白宫和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最新自动驾驶汽车准则4.0(AV4.0),该准则确立了自动驾驶在美国的领先地位,明确了自动驾驶的十大原则。这十大原则大致可分为保护用户和社区团体的安全和隐私;促进自动驾驶技术创新和高效市场;确保联邦间一致的标准和政策这三个方面的内容。
在美国地方的有关州,也在逐步建立自动驾驶法规。最早对自动驾驶汽车进行立法的是内华达州,2011年3月,该州对外公布了《AB 511法案》,并陆续向谷歌、奥迪和大陆公司发放了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牌照。
2012年2月,加利福尼亚州成为全美首个可以自主为自动驾驶汽车制定法则的州。2012年7月,佛罗里达州正式生效了自动驾驶汽车法案(交通管理法第316章和第319章),该法案允许汽车在公共道路上测试自动驾驶技术,允许具有驾照的测试人员操作自动驾驶汽车,明确车辆制造商的责任,并确定自动驾驶汽车可以进行测试的具体条件。
2013年1月,华盛顿特区实施了自动驾驶汽车法案(B19-0931),要求驾驶人应准备好随时接管自动驾驶汽车,限制对现有车辆的改造,并明确自动驾驶汽车制造商的责任。
2016年8月,路易斯安那州生效了218号法案,为高速公路监管法案定义了自动驾驶技术。到2017年,美国已有13个州(特区)生效了31条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法规,主要定义了自动驾驶汽车相关技术、部分确立了自动驾驶汽车监管测试手段。其他大部分州政府也纷纷进行自动驾驶汽车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
欧洲:各国加快建立规范
欧盟认为,以协作、网联、自动为特征的出行模式是未来的交通系统发展趋势,但各国在智能网联汽车整体策略上态度相对保守。因此,欧盟大力推进各成员国、各企业机构之间的协调统一、成果共享。
德国作为大众、奔驰、宝马等多家全球知名汽车品牌的发源地,也是世界上较早重视自动驾驶汽车发展的国家之一。2013年,德国允许博世、奔驰等公司的自动驾驶汽车在德国国内进行道路测试,可以在德国高速公路、城市交通和乡间道路等多种环境开展自动驾驶汽车的实地测试。2016年7月,针对特斯拉一例自动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德国交通部长表示,计划立法要求汽车厂商为旗下配备自动驾驶模式的汽车安装“黑匣子”,以记录自动驾驶模式下汽车的行驶状态。
2017年5月,由德国总理起草,联邦参议院通过的首个与自动驾驶相关的法律正式在德国生效。该法律允许自动驾驶在特定条件下替代人类驾驶,同时规定配有自动驾驶系统的汽车内需安装类似“黑匣子”的装置,记录系统运作、要求介入和人工驾驶等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况,以明确交通事故责任。如果事故发生在人工驾驶阶段,则由驾驶人承担责任;如果发生在自动驾驶阶段,或由于系统失灵酿成事故,则由汽车厂商承担责任。
英国于2015年创建了联网和自动驾驶车辆中心CCAV,并且在英国格林威治、布里斯托尔等地进行了多项“无人驾驶汽车”试验项目。2016年7月,英国商务部和运输部大臣公开表示,该国将清除束缚自动驾驶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以确保先进的驾驶辅助系统能够被安全使用,并支持谷歌、捷豹、沃尔沃、日产等自动驾驶汽车制造厂商在英国进行公共道路测试。
2017年,英国政府对外宣布对自动驾驶汽车的保险政策做出相应改变,希望同种保险政策不仅能为传统驾驶模式下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供保险,也能为自动驾驶模式下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供保险。2018年5月,英国政府引入新交通法规,其中指出,英国驾驶员能够在驾驶过程中使用特定的ADAS系统,如遥控停车、高速公路驾驶辅助等功能。
亚洲:日本立法积累经验
日本方面,政府非常重视智能网联汽车的研发与应用,并认为加快L3、L4 级别自动驾驶汽车的研发需要国家级场景库协助日本主导国际话语权。
日本早在2015年10月,就酝酿针对自动驾驶汽车启动立法。2016年上半年,日本经济贸易产业省(部)与国土交通省(部)成立了一个自动驾驶研究工作组,决定联手车企在地图、通信、人类工程学及其他领域展开合作,以实现到2020年在公共道路上测试自动驾驶汽车。并计划于2020年东京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日本民营企业将在指定地区为来自全球的游客提供无人出租车服务。
2016年5月,日本制定了自动驾驶普及路线图,表明自动驾驶汽车(有驾驶员)将在2020年允许上高速公路行驶。2017年,日本自动驾驶研究工作组对外发布了《日本自动驾驶政策方针1.0版》,随后每年该政策方针都会进行更新。近期,工作组发布了《日本自动驾驶政策方针4.0版》,对自动驾驶服务、道路普及线路图、技术测试和验证等多方面进行了规定。
2018年,日本政府发布了《自动驾驶系统安全技术指南》,主要对L3和L4级别的自动驾驶汽车需满足的安全要求进行了规定,指出L3级别的车辆需要能够自动识别驾驶员是否处于控制车辆状态,并且能够在必要时发出警报;L4级别车辆需要能够判断车辆是否难以进行自动驾驶,并告知车辆驾驶员。
纵观从联合国层面到欧美日等国家和地区所作出的相关努力,对于自动驾驶的规范与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也正在逐步收获相关的成果。或许,“道路是曲折的,前景是美好的”这句话,最适合自动驾驶的进化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