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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快对低速电动车进行规范管理

发布时间:2019-04-26

《六部委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发布已经4个月,通知中规定的三个阶段,按时间已进入第三阶段,但文中提及的《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迟迟未公布,后续工作处于实际上的停顿状态。由于本人被有关部门指定为《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起草组组长,近来频繁被人问及有关进展情况,真不知道该如何回答。

首先,笔者认为,对于低速电动车的规范管理工作应尽快推进。低速电动车作为现实存在已经多年。第一,确实存在一定的市场需求,主要为老年代步车和城乡结合部的短途交通运输工具;第二,我国部分地区确实有生产这种性能不高而成本更低的交通运输工具的优势能力;第三,对低速电动车缺乏规范管理,无序发展,已经产生了安全隐患和对交通秩序的干扰,亟需进行规范管理;第四,部分地区低速电动车的畸形发展,相当程度上是因为低速电动车没有标准要求,生产进入门槛低。加之使用者不上车牌、无需驾照、不上保险,成本畸低。对于低速电动车应如何管理?相关部门经多年磋商,得出三个一批:即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的管理思路,是非常正确的。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对于车辆管理部门众多,协商一致的时间过长。对此全国人大曾经问责,现在又值两会召开,想来也应该是代表委员问责的重要话题。

其次,笔者认为,此事拖不过去。也许有人认为,随着我国法制环境的加强,随着对汽车生产进一步市场化放开,低速电动车会不了了之。但笔者不这么认为。虽然我国目前部分地区的低速电动车,是借助部分地方政府支持,违规畸形发展。但这类车型也确有市场需求和我国的制造优势。即使将来对汽车生产准入放开,也会有这类交通运输工具的存在。

综上所述,笔者衷心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尽快推进低速电动车的规范管理工作。

另外,笔者认为,电动汽车的发展并不是简单地由电动机代替内燃机,随着电动技术的发展,对汽车车型也会产生重大影响,将明显拓展汽车车型和应用模式,超小型、超短途的车辆会有相当大的市场。这部分车辆并不等同于当下的低速电动车,其中一部分符合电动汽车标准,属于电动汽车;另一部分符合低速电动车标准,属于低速电动车;也可能有一部分属于非机动车。这种变化和拓展是由电动技术的本质决定的,因为以内燃机为基础的汽车动力系统很难做到又小又便宜,而以电动机为基础的动力系统是可以做到的。在传统能源动力时代,超小型的车辆性能价格比很低,难以发展。日本的轻四轮车能大行其道,是因为日本政府有特殊的优惠政策支持。而在欧、美,虽然也有类似车辆存在,但都不成气候。而电动技术的发展使超小型车辆成为可能。举例说明,在汽油机时代,不可能用一半的成本造出普通车辆一半大小的汽车,而在电动时代,完全可以用一半的成本造出普通车辆一半大小的电动汽车来。也许这样的电动汽车续驶里程只有50~100公里,但是对于超小型车辆来说,这也就够用了。这是电动技术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的机遇。汽车产品的出现,给人类的自由移动带来极大的方便,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环境污染、能源缺乏和资源缺乏。环境污染的问题在内燃机时代也已经可以通过技术进步来解决,而能源和资源的问题仍然难以解决。如果我们可以借助电动技术,只消耗传统汽车一半的材料资源,车辆运行基本不消耗能源(可利用峰谷电和风电、光电等碎片化能源),达到像传统汽车一样,让人类自由移动的效果,岂不是一桩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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